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相关政策规定和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拍卖通行惯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项。
第四条 竞买人参与拍卖活动必须提供公民身份证、资信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拍卖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接受竞买资格审核,并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办理同等效力的手续,经拍卖人资格审核确定后,方可领取竞买号牌,成为正式竞买人。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退还竞买人或成交后抵做拍卖标的的部分成交价款。
第五条 竞买人参加竞买前,应实地到拍卖人指定的地点查验标的,自行对标的物情况进行鉴定和评估,并自行到标的产权人和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的相关情况,一旦进入拍卖会现场参与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情况(包括质量和权利瑕疵情况),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
第六条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所做的介绍及本工作人员对标物的描述及评价(或瑕疵情况说明),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第七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日期前,自行对标的物的瑕疵情况进行鉴定,对欲竞拍的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并对自己竞买某种拍卖品的行为进行负责。
第八条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竞买人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竞买代理人应在拍卖日前向拍卖人表明身份并提供竞买人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资料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得到拍卖人认可后方可参与竞买。
第九条 拍卖会当日,竞买人或代理人应按时到达拍卖会会场,当拍卖师宣布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后,竞买人举牌则表示应价,并按照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加价,否则竞价无效。
第十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丧失约束力。
第十一条 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连报三次无人应价的,即作无成交处理。拍卖时如遇到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达不到委托人制定的保留价,拍卖师有权宣布拍卖不成交。
第十二条 拍卖为公平竞争、公开竞价、价高者得,最后由拍卖师击槌,拍卖成交,买受人应当与拍卖人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拍卖笔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按照约定支付成交价款,同时还应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佣金,拍卖标的须缴纳的其它税费应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缴纳。
第十四条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应按照拍卖人规定的时间内,将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交至拍卖人;如携带款项不足,保证金转为定金,自拍卖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余额全部付清,方可提取拍卖标的,同时与原产权人办理拍卖标的(资料)移交或过户,否则按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拍卖标的所有权不得转移,拍卖标的自此开始的全部风险以及委托人、拍卖人的经济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六条 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后,标的物需办理产权变更和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应凭委托方及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产权变更、过户等手续。拍卖标的需缴纳的有关税、费,买受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缴纳(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逾期不办者,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和买受人双方均不得反悔,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及拍卖人交付成交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竞买人进入拍卖会现场参与竞买,即表示同意遵守和认可《竞买协议》、《拍卖规则》和本公司的其它规定,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拍卖进行期间各持牌竞买人之间不得交头接耳、不得起哄戏闹,不得阻挠其他竞买者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的拍卖工作,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将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竞买保证金不与返还。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包括的其它事项,以拍卖师当场宣布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中恒鼎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中恒鼎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9 日